王某珍与马某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内容源自: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/(2025)鲁0102民初307号/
朱英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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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25)鲁0102民初307号

原告:王某珍,女,1946年5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济南市历下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英娜,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马某全,男,1936年1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济南市历下区。

本院在审理王某珍与马某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,于2025年1月3日立案。申请因财产分割条件不成就,待条件成就后,另行主张权利。遂于2025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
经审查本院认为,王某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珍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3724元,减半收取6862元,由原告王某珍负担。

审判员罗琳

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

书记员高伟